由「石」到「品」——論中國古代官階制度的演變

我國古代,表示官階尊卑的標準單位曾經有兩個。秦漢時期的標準單位是「石」,包括「二千石」、「千石」、「四百石」等若乾等級,數字大的,官階級別也
高。隋唐以後,官階單位改成了「品」,有「一品」、「二品」直至「九品」若干級別,以數字少的為尊。由「石」到「品」的轉化,則是在魏晉南北朝時期完成的。

官階制度的這種轉變,是當時政治經濟制度的變化促成的。特別是俸祿支付形式的變化、中央集權的加強、門閥士族勢力的興起,乃是官階制度變革的直接原因。這個問題的深入探討,對於我們研究古代的官吏制度,瞭解古代的政治、經濟、文化,不是沒有幫助的。

(一)

以「石」為單位計算官階,早在戰國時期就開始了。在《戰國策‧燕策》中有這樣的記載:

王(按:指燕王噲)因收印自三百石吏而效之子之,子之南面行王事,而噲老不聽政,顧為臣,國事皆決子之。

這是我國古籍中關於「石」的最早記錄。

戰國時期是我國社會制度發生劇烈變革的時期。長期的兼併戰爭,使周初的上千個諸侯國變為十來個大國。為了在劇烈的兼併戰爭中求得自身的生存,從春秋末年起,各國諸侯不得不放棄「世卿世祿」制度,選用一些真才實學的人來擔任官吏。春秋末年產生的地主階級知識分子——「士」,作為一股新的政治力量,在戰國時期也更加活躍了起來。這些「士」憑著自己的文化知識和特殊技能,奔走遊說於各諸侯國之間。各國統治者為了鞏固自己的統治,也不得不對他們加以重用。這樣,便形成了一個新興的官僚階層。

隨著各國領土的擴張,社會生產力的發展,各國的經濟力量也空前增長,這就使他們有了用新的方式養活官吏的財力,物力。同時,這些「士」朝秦暮楚,不在一個國家定居,再用封建采地的辦法來養活他們也是非常不便的了。更何況封割采邑的結果只能是造成尾大不掉,削弱國家的經濟、軍事力量。因此,從戰國初年開始,各國便漸漸不再封割采地,而用支付俸祿的方式來養活官吏。

我國最早的俸祿,是按時支給實物(米或谷)。官高者米多,位卑者米少,每年各支給祿米若干。於是,一些度量單位,便借用為當時的俸祿級別單位。

當時各國計算俸祿的單位是不一樣的:

齊魏等國的計俸單位是「鐘」,魏文侯時,相國魏成子「食祿千鐘」。

衛國的計祿單位是「盆」,墨子推薦一人去衛國做官,衛國原來答應給祿「千盆」,而實際只給「五百盆」。

楚國的計祿單位是「擔」,位尊者年俸高達「萬擔」。

用「石」餓國家除前面提到的燕國外,還有秦國;《韓非子*定法篇》裡講:「商君之法曰,斬一首者爵一級,欲為官者為五十石之官;斬兩首者爵二級,欲為官者為百石之官。」

「石」這一單位最早是作為俸祿的標準出現的,但在使用的過程中,它的涵義卻有了變化。由於俸祿的厚薄與官位的高下尊卑相一致,官高者俸必厚,位卑者俸必薄,因此,在使用的過程中,「石」也就逐漸地有了新的內容,同時也被用來表示官階的尊卑。

秦始皇嬴政滅亡六國後,統一了度量衡,官吏俸祿級別也統一用「石」做標準,漢承秦制,也是沿用秦的制度。司馬遷的《史記》中西漢時期的「石」的最早記載是在高後八年(公元前180年):

「丞相陳平、太尉周勃……皆再拜言曰:'子弘等皆非孝惠子,不當承宗廟。臣謹請陰安侯、列侯頃王后琅邪王、宗室、大臣、吏二千石議曰:大王高帝長子,宜為高帝嗣。願大王即天子位。」

秦漢時期的「石」,已經不同於戰國時期了。雖然它還沒有完全失去表示俸祿多寡的職能,但它表示的主要方面,卻是官階的等級,官位的尊卑高下。引文中的「吏兩千石」,指的是官階為二千石的官(按,這裡指九卿)。還要指出的是,在兩漢及魏晉南北朝時期,由於郡守國相的官階是二千石,所以「二千石」就成了郡守國相的代名詞,這在史籍中是屢見不鮮的,同明清時期稱知縣為「七品芝麻官」是一個道理。

在俸祿制度產生之初,「石」數與實際所得祿米數應該是一致的,然而兩漢時期,這兩個數目卻不符合,有的差距還相當大。《漢書百官公卿表》顏師古的注說:

漢制,三公號稱萬石,其俸月各三百五十斛:其稱中二千石者月各百八十斛;二千石者百二十斛;比二千石者百斛;千石者九十斛;比千石者八十斛;六百石者七十斛;比六百石者六十斛;四百石者五十斛;比四百石者四十五斛;三百石者四十斛;比三百石者三十七斛;二 百石者三十斛;比二百石者二十七斛;一百石者十六斛。(按:一斛即是一石)

在這裡,除「中兩千石」,「千石」,「比千石」石數與一年內實際所得祿米數大致相符外,其它十一個級別的石數與實際所得祿米數都不相同。這證明,「石」數已經不再是俸祿的準確數字,而是一種級別標準。這個級別雖然還有表示俸祿單位的職能,但它已經主要作為官階等級單位而存在了。

西漢時期的官階等級共有十六級,除上面的十四個級別外,還有八百石,五百石兩級。東漢時期與西漢基本相同,只是取消了八百石,五百石,比千石三級,增加了斗食(月俸十一斛),佐史(月食八斛)兩個級別,共十五級。


(二)

兩漢時期的「石」雖然已經能夠用來表示官階的尊卑,但由於還有完全脫離俸祿單位的屬性,所以還不能把它看成標準的官階級別。隨著國家機構的日趨複雜,官吏制度的更加完備,「石」這一標準越來越不適應官吏制度的發展了。

秦漢以後,社會的政治經濟情況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。這些變化不能不在官階制度上有所反映。特別是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,中央集權即皇權的加強,以及門閥士族階層的興起,對官階制度的演變具有決定性的意義。

西漢時期是古代社會經濟高度發展的時代。農業,手工業,工商業的發展超過以往任何時期。金屬鑄幣的穩定和流通之廣也是空前的。漢武帝劉徹將鑄幣權收歸國有後,僅「攻山取銅鐵,一歲功用十萬人以上」。商品交換也空前發展,各地都有一些大的商業都市,市場上貨物齊全,生產用具,生活用品和奢侈品都可
以在市場上買到。這種發達的商品貨幣經濟,給俸祿制度以很大的衝擊。一個時期內,官吏的俸祿不再支付實物,而是把祿米折合成現錢來支給。據《漢書貢禹傳》 中所載:「(貢禹)拜為諫大夫,秩八百石,奉錢月九千二百……又拜光大夫,秩二千石,奉錢月萬而二千」。

東漢時期官俸的數量與西漢時期基本相同。所不同的是,「凡諸受俸,皆半錢半谷」,用現錢和俸米兩種形式支付。《後漢書百官志》引荀綽所著《晉百官表注》裡的數字說:

中二千石奉錢九千,米七十二斛。真二千石月錢六千五百,米三十六斛。比二千石月錢五千,米三十四斛。一千石月錢四千,米三十斛。六百石月錢三千五百,米二十一斛。四百石月錢二千五百,米十五斛。三百石月錢二千,米十二斛。二百石月錢一千,米九斛。百石月錢 八百,米四斛八斗。

俸祿制度的這種轉變,是一個很重要的變革。這表明官俸制度正由實物支付向著貨幣制服的方向轉化。前面我們已經談到,「石」這一標準是隨著官俸制度的產生而出現的。而官俸支付形式的轉化,使「石」這一標準與俸祿實際數目的脫節更為嚴重,這就不能不對官階制度產生深刻的影響。

東漢光武帝為了鞏固和加強皇權,極力削減宰相的權力,以前由宰相行使的職權,交由皇帝直接控制的台閣內官來掌握。過去的三公等大官,開始成為一種尊銜和閒職,而一直不為人所重視的台閣內官,卻越來越重要了起來。這使得東漢時期的官吏組織機構發生了很大的變 化。

「尚書」在秦漢時期原是皇帝身邊的小官,原屬少府所管,一直由宦官充任,到漢成帝時才改用士人,一般人對此是不屑一顧的。《後漢書‧百官志》引《決錄注》說:

故事尚書郎以令史久缺補之,世祖(光武帝劉秀)始改用考廉為郎,以考廉丁邯補焉。邯稱病不就。詔問:「實病,羞為郎乎?」對曰:「臣實不病,恥以孝廉為令史職耳。」世祖怒曰:「虎賁滅頭杖之數十!」詔問:「欲為郎不?」邯曰:「能殺臣者陛下,不能為郎者臣!」

士人寧死不做尚書郎,可見其地位的低下。為了改變這種狀況,東漢政府採取了一些措施來提高尚書的地位。據謝承所著《後漢書*鄭弘傳》中所載:「尚書郎舊典秩滿遷令長,鄭弘為僕射,奏以台職任尊而賞薄,人無樂者,請使郎補二千石。」這樣,尚書的職位一下子提高了好幾級。

光武帝劉秀「雖置三公,事歸台閣」的措施,使尚書台的職權日漸其重,地位也隨之提高,乃至於「公卿御史中丞以下,遇尚書令、僕、丞、郎,皆避車豫相避。台官過,乃得去。」8特別是其中的吏曹(按,後改稱吏部),負有選舉士人任命官吏的職責,更是重要的職位。整個東漢時期,吏部尚書一職幾乎為世家名儒所壟斷,一般人是無法染指的。

御史中丞本來是御史大夫的屬官,職位也不高,僅千石。御史大夫改為司空後,御史中丞便成了御史台的主官,原由御史大夫所執掌的監察糾眾官的職責便由御史中丞承擔。實際職權的提高,使這一職位越來越重要,人選也越來越嚴格。當時的人把御史中丞與司隸校尉,尚 書台合稱為「三獨坐」9。

此外,秘書、中書等部門的官職也由於接近皇帝,處理機務,地位也逐漸上升。

上述這些官職,雖然俸祿沒有變化,但他們的實際地位卻大大地提高了。官吏組織機構的變動,是無法用「石」這一單位來表示的,因為「石」畢竟還有表示俸祿多寡的職能。因此,就需要一個純粹的官階等級標準來表示之。

門閥士族勢力的興起,是官階制度變化的直接原因。東漢中期,一股新的政治力量——門閥士族階層產生了。東漢皇權同門閥勢力進行了長期的鬥爭,幾次用「禁錮」的方式來打擊門閥階層,但這些努力沒有獲得成功。魏武帝曹操與之鬥爭了一生,最終也不得不妥協讓步。

魏文帝曹丕為了篡奪東漢政權時得到門閥勢力的支持,改革兩漢以來的「察舉征辟」制度。公元220年,根據吏部尚書陳群的建議,實行符合門閥利益的「九品官人法」。選舉制度的這一變化,引起了官階制度的重大變革。

兩漢時期的「察舉征辟」制度,僅僅是考核選拔下級官吏和未曾出仕的士人,而「九品官人法」除了考核下級官吏和士人外,還有一個銓衡公卿以下所有官吏的職責。據《三國誌》卷二十三注中所引《魏略清介傳》中記載:

先時國家始制九品,各使諸郡選置中正,差敘自公卿以下、至於郎吏,功德材行所任。

各州郡的大小中正,集薦舉與考核兩種職能於一身,把所有的官吏和士人按門第閥閱品行才能的不同,分成自「上上」到「下下」的九個等級即「九品」,按不同的等級授與不同的官職。由於是按「品」授官,就使所授的各種官職也可以用「品」來衡量了。這樣,銓衡品行才能門第閥閱的標準「品」,便被借用來作為表示官階尊卑的一個新的標準單位了。

我們今天所能看到關於「品」的最早記載,是蕭梁時期沈約所著的《宋書百官志》。在這部史籍中,各種官職是按「品」記述的,從第一品到第九品都有詳細的記述。唐代房玄齡所編的《晉書》及杜佑所著《通典》,也講在曹魏時期便用「品」作為官階等級單位,各種官職的品級也非常詳密,與《宋書百官志》中所述的也基本相同。這些足以證明,新的官階單位「品」產生於曹魏時期。


(三)

新的官階單位「品」產生後,「石」的表示官階尊卑的職能便消失了,僅僅作為俸祿多寡的單位而存在著。「品」表示官階的尊卑,「石」表示俸祿的厚薄,在三百年的歷史中,這兩種單位同時使用著。

魏晉南北朝時期是古代經濟最為凋敝的時期。自東漢末年以來,封建莊園軍事塢堡 比林立,商品流通量銳減,布帛粟米代替現錢成了交換的媒介。這樣的社會經濟條件,給俸祿制度帶來很大的影響。

從西晉開始,官吏的俸祿不再支給現錢,除祿米外,其餘的部分以菜田或職分田的形式來支給。中央的官職每年還有一些其它實物。據《晉書職官志》所載:

官居第一品的諸公每日食祿五斛(月一百五十斛),另外每年給絹三百匹,綿二百斤;菜田十頃,田 十人。

第二品的每月祿米一百二十斛,每年給二百匹,綿一百五十斤;菜田八頃,田八人。

至於地方官吏的俸祿,主要依靠職分田的收入。「州郡秩俸,多隨所出,無有定准」十。陶淵明任彭澤縣令時,有祿田二頃,「悉令吏種秫稻,妻子固請種粳 ,乃使一頃五十畝種秫 ,五十畝種粳 。」?。

在《宋書‧良吏傳》中也說:「時郡縣田祿,以芒種為斷,此前去官者,則一年秩祿皆入後人,此後去官者,則一年秩祿皆入前人。始以元嘉末改此科,記月分祿。(阮)長之去武昌郡,代人未至,以芒種前一日解印緩。」

俸祿制度的這種變化,使「石」這一標準與俸祿更加脫節。「石」雖然還作為俸祿等級標準繼續使用著,但「石」數與實際俸祿間的差距卻越來越大。到梁武帝蕭衍時,由於社會的的相對安定,經濟稍有恢復。為了改變俸祿制度混亂的局面,大通元年(公元528年)下詔改革:

百官俸祿,本有定數,前代以來,皆多評准,頃者因循,未遑改革。自今已後,可長給見錢,依時即出,勿令逋緩。?

但這種以錢支俸的辦法沒有持續多久,到侯景之亂時又被破壞。《隋書‧食貨志》中講:「大抵侯景之亂,國用常褊,京官文武,月別唯得廩食,多遙帶一郡縣官而取其祿秩焉。」

總之,整個魏晉南北朝近四百年得時間內,俸祿制度一直是非常混亂的。這種混亂的情況,使「石」作為表示俸祿多寡得標準也越來越不適應了。

俸祿制度的這些變化,必然給官階制度帶來影響。但是,這還不足以使「品」完全取代「石」得職能。我們再上一節已經討論過,「品」這一標準之所以產生,
主要是由於官職得俸祿級別與官階級別產生了矛盾。而官階級別與俸祿級別的不統一,既是「品」這一標準產生的原因,也是在「品」產生之後「石」這一標準能夠繼續存在下去的條件。因此,「品」對於「石」的完全取代,只有當官階與俸祿這兩歌標準互相統一起來時才能實現。

自從曹魏時期「品」產生之後,「品」與「石」之間一直存在著矛盾。《宋書‧百官志》講,在第三品的官職中,太子太傅秩中兩千石,太子少傅兩千石,尚書令、中書令則是千石,而中書監、秘書監、僕射、尚書等僅為六百石。第四品的御史中丞秩千石,而第五品的郡國守相卻是二千石。

這種官品於秩祿不一致的情況,造成了官階制度的混亂,同時也不符合當權的門閥士族的利益。魏晉以來的門閥士族,憑籍世資,坐取公卿。尚書台的令、僕、丞、郎,御史台的御史中丞,以及秘書、中書部門的官職,多由門閥士族擔任,他們當然不會僅僅滿足於清要顯貴 職務的獲得,在品階提高的同時,必然要求提高他們的俸祿。因此,從西晉開始,對這些台閣內官的俸祿進行了調整。據《晉書‧食貨志》所載,本來秩二千石的太子少傅的俸祿提高了,同太子太傅一樣,日食三斛,每年賜絹一百五十匹,綿一百斤,菜田六頃,田騶六人, 達到中二千石的水平。千石的尚書令的俸祿也提高到月食五十斛,每年賜絹一百匹,綿七十斤,菜田六頃,田騶六人,相當於二千石的俸祿標準。

兩晉南朝的俸祿是由兩部分組成的,一部分是由國庫支付的實物,如米、絹、綿等,另一部分則仰仗職分田、祿田、菜田的收入。值得注意的是,這兩部俸祿不是按一個標準支給。米、絹、綿等實物按俸祿標準「石」支付,而菜田、職分田則是按官階標準「品」來分配。例如前面提及的太子二傅和尚書令,由於他們「石」數不同,太子二傅是中二千石,每月食俸九十斛,每年賜絹一百五十匹,綿百斤;而尚書令為千石,每日食俸五十斛,每年賜絹一百匹,綿七十斤。但由於他們的官階相同,都是第三品的官,因此都得到「菜田六頃,田騶六人。」這種情況表明,「石」已經與俸祿數量嚴重脫節,而「品」則已經能夠部分地起到表示俸祿標準的作用了。

蕭梁天監元年(公元502年),梁武帝蕭衍為使官階標準與俸祿標準統一起來:

「命尚書刪定郎濟陽蔡法度定令為九品。秩定,帝於品下註:一品秩為萬石,第二第三為中二千石,第四第五為二千石。」

通過這一改革,「品」與「石」互相矛盾的情況消除了。「品」與「石」的統一,使「品」在取代了「石」的表示官階的職能之後,又能用來表示官俸的厚薄多寡,「石」的表示俸祿級別的職能也為「品」所代替。這樣,「石」也就沒有繼續存在下去的必要了。

(四)

北朝拓跋魏是落後的鮮卑民族入主中原建立的政權,它的官階制度是模仿南朝的制度設置的。

拓跋魏建國之初,還保留著濃厚的原始遊牧部落的習慣。 所設官號「或取諸身,或取諸物,或以民事……諸曹走使謂之鳧鴨,取飛之迅疾;以侍察者為候官,謂之白鷺,取其延頸遠望。自余之官,義皆類此,鹹有比況。」

為了鞏固自己的統治,北魏政權採取了全盤漢化的政策。孝文帝拓跋宏使漢化政策的積極倡導者,他重用來自南朝的門閥大地主王肅,按照南朝的模式,重新厘定官制,同時又加以發展。?北魏在官階制度上設置九品官階,每品分為正、從兩級,每級又分成上、中、下三等 。把品分成正、從兩級,這是歷史上第一次出現。

遷都洛陽後,孝文帝元宏進一步改革官制。太和二十三年(公元499年),又取消上中下三等,保留正從兩級,自正四品以下,每品再分為上、下兩階,共有正從九品三十階。實為隋唐及以後官階制度的濫觴。

北魏的正從九品三十階制度是模仿南朝的官階制度設置的,反過來又對南朝的官階制度施以影響。自從曹魏時期九品官階出現後,兩晉宋齊各代的官階只有九品,不分正從。從三公到小吏,龐大的官吏集團僅用這九各品級來區分尊卑貴賤,顯然是很不夠的。梁武帝天監七年 (公元508年),改革官階制度:

「徐勉為吏部尚書,定為十八班,以班多者為貴,同班者則以居下者為劣。」這個十八班官階制度,顯然是正從九品制度的翻版。馬端臨所編《文獻通考》
在講述南北朝時期官制的時候,把蕭梁的第十八班與元魏的正一品放在一起,第十七班同從一品放在一起,依次類推 ,第一班同從九品。馬端臨的這種安排,是很有見地的。

北齊的官階制度沿襲北魏,而北周則不用「品」而用」命」。宇文泰建國於秦隴,以周朝的繼承者相標榜,各種制度也多倣傚周朝。鄭憔所編《通志‧職官略》中載:「後周效成周,建六官,亦以九命官人……然於九命之中而分正命,猶上下階也」。北周的「九命」表面上是倣傚周朝(按:周朝制度,皆後人偽托,多不可信),而實質與蕭梁的「十八班」一樣,也是正從九品的變種。北周官階最高為「正九命」,次為「九命」,最低為「一命」。北朝的俸祿制度也不使用「石」這一單位。雖然載《魏書》、《北史》等史籍中有時提及「兩千石」,但合適把它作為「郡國守相」的代名詞提出來的。北魏的俸祿與兩晉宋齊差不多,也是雜以實物和職田祿田。北周北齊的俸祿制度比較整齊劃一,史籍中有很清楚的記載。

北齊的官俸是按「品」支給:「俸率一分以帛,一分以粟,一分以錢。」由正一品到從九品,每年各支給俸祿由八百匹至二十四匹不等,執事官還按品級給以不同數量的職分田。

北周的官俸是支給祿米,「下士(一命)一百二十五石,中士(再命)以上至大夫各倍上,上大夫(六命)為四千石。卿(七命)二分,孤(八命)三分,公(九命)四分,各益其一,公因盈數為一萬石。」?

北周的官俸雖然是支給祿米,但數額是按官階等級「命」支給。這裡的石為衡量單位,只表示祿米的多少,與秦漢以來作為官階或官俸級別的「石」毫無相通之處。可見,北朝的俸祿標準與官階標準石混通的,因此也就沒有再「品」、「命」之外另設一個俸祿單位「石」的必要了。

(五)

隋文帝楊堅奪取北周政權後,沿用北周的官階制度,繼續「以命官人」。在統一中國之後,「削周用齊」,正式制定「正從九品三十階」的官階制度。官吏的俸祿也視官品的尊卑支給,不再另設標準。隋煬帝楊廣一度廢除上下階,只保留正從十八品,但上下階制度不久又改了回來?。從此,正從九品三十階制度便成為正式的官階制度,此後的一千數百年裡,歷代王朝一直沿用 這一制度,直到辛亥革命成功,建立民國,這一官階制度才被廢除。

由「石」到「品」的演變,經歷了魏晉南北朝四百多年的時間。第一步,由「品」取代「石」的表示官階尊卑的職能,使「石」僅僅作為表示俸祿厚薄的單位,這一過程,是在曹魏時期完成的。第二步,由「品」進一步取代「石」的表示俸祿的職能,這個過程,是在蕭梁時期完成的。經過這樣的兩個步驟,「品」便完全取代樂「石」的職能,成為標準的官階單位。北魏孝文帝首創正從品級和上下階,使官階單位「品」又得到進一步的補充和發展。從此,「品」既可以表示官階的尊卑,又能用來表示官俸的厚薄。而「石」則成為一個歷史的名詞了。

「正從九品三十階」制度的建立,表明我國的官吏機構到隋唐時期已經基本健全,國家機構也已經相當的完備了。這一制度的實行,有利於吏治的統一,有利於加強中央集權,同時也反映了我國古代封建政文化的發達。早在一千多年前就能有這樣健全的國家機構,這在世界 歷史也是僅見的。